2017年11月30日下午,由我所副主任杨春律师承办的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被告人王某家属专程来到我所,将一面写有“认真负责,专业精湛”的锦旗送至杨春律师手中,以表达其感激之情。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在一审审判中,法院判定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提起上诉。
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杨春律师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认真研究分析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最终在毒品数量的认定上找准了方向。经过杨春律师无数次反复查阅案卷,研究证据,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即在取证环节中程序的不合理。杨春律师认为,本案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称量、取样程序的不合法,应将涉案毒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称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侦查人员应当对称量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片或录像。在本案中,被告人及不在场,侦查人员制作的录像也不能准确反映衡器称量前是否归零,因此,称量过程存在瑕疵,导致对涉案毒品10.2克的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本案涉案毒品的数量认定为10克以下。最终,法院撤销原判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
从七年到两年,杨春律师精准的在证据瑕疵方面找到了突破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不只是本案的辩护胜利,这也使刑法人更加明白了质证的重要性!